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完善重点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Concerning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China
张百灵
摘要(Abstract):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凸显,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自实施以来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应该通过明确农产品含义,明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部门职责,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归责原则,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落实农产品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完善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关键词(KeyWords): 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百灵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李胜利.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J].法商研究,2000,(6):88.
- [2]朱沛智.初级农产品的产品责任[J].中国市场,2006,(27):28.
- [3]杜国明,江华.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性质及适用范围[J].行政与法,2009,(6):58.
- [4]丁峻峰.对《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的再思考[J].法学,2001,(1):61.
- [5]于华江,杨成.论我国农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利益衡量为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7):127.
- [6]周新军.关于中外产品责任法中农产品问题的思考[J].国际经贸探索,2007,(8):34.
- [7]祁菲.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5.
- [8]周新军.关于中外产品责任法中农产品问题的思考[J].国际经贸探索,2007,(8):32.
- [9]高永慧,张冬青.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5):86.
- [10]魏启文,崔野韩,杨明升.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比较研究[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6,(1):10.
- [11]邓崎凡.茶企被指含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为何不能保证安全[N].工人日报,2012-5-10.
- [12]魏启文,崔野韩,杨明升.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比较研究[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6,(1):11.
- ①第54条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其中,第33条所列农产品为:(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②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大致等于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加上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适用的范围。参见杜国明、江华:《我国缺陷农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选择》,《企业经济》2009年第11期,第177页。